2010年4月23日星期五

4.23

今天想到的两个问题,先记下来
A.如果以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对待衡量一个集体中的人,那么人们由于自身条件不一样会受到很大的待遇差异,那么这个标准是公平的么?
我随便想了想:
1.什么是公平?没有绝对公平,那么这个相对公平的目的是什么?
2.问题不应该抽象为这么简单的模型,现实复杂且充满变数:分情况讨论
3.‘原则与妥协’的关系取舍

这个问题是看茅于轼老师关于知识产权的讨论时想到的。

B.一个非成文法(比如美国宪法)有些句子语义模棱两可含糊不清(不是大原则上的含糊不清)几乎是必然的,由于这种法律的不明确性,有时你的理解和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理解不一样,可能你认为对的事情被最高法院解释为违法,但决定权在最高法院手上,从而造成损失(法律赔偿)
这个怎么看待?

这个问题是今天看一本法律小册子想到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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